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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审判院,李晨的心情有些气愤。

作为一个律师,李晨认为,当事人和自己所建立的委托,必须要建立在一个互相信任的基础下。

你想让我为你做辩护来减轻罪行,那你不能对我有任何的隐瞒。

当然了,只要不是过于离谱的说辞也没有多大的问题。

可伱这就过分了吧?

肇事逃逸加故意杀人,只说逃逸的部分,对于案件的重点部分那是只字不提?

李晨不相信委托人会不知道他儿子的真正罪行,毕竟,当事人就是在他们的劝说下去武协所投案自首。

对于现在的情况,李晨有两种选择:

第一,解除委托关系。

因为当事人故意隐瞒案件的真正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单方面停止委托关系。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委托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需要变更委托事项、权限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和授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第二种,则是继续进行委托关系。

你给我说肇事逃逸,那我就给你做肇事逃逸的辩护,围绕的观点也全都是肇事逃逸。

当然了,不光是辩护这么简单,李晨还打算搞点刺激的东西。

打车前往爱尚家酒店,从前台取出自己的行李,接过房卡准备入住。

进入酒店后,李晨从行李箱内拿出自己笔记本电脑,开始写自己的答辩状。

减轻处罚的辩护:

1、王家鑫的交通肇事行为。

事发当天,结合实际情况,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多种的,而当时的环境属于灯光不明,导致王家鑫没有注意到被害人。

2、肇事逃逸的行为。

车祸发生后,王家鑫内心极度恐惧,才会导致后续的行为。

综合所述,王家鑫虽然造成严重后果,但逃逸后又在家里劝说下投案自首,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李晨把王家鑫的问题分成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肇事逃逸的行为。

年轻人都会犯错,只有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才能彰显法律的宽容。

而且人家学校都出面了,说王家鑫在学校表现良好,也不具有再犯的可能性。

给人家一个机会,说不定就能成为未来的栋梁为社会多做贡献。

至于后半部分,那是对方没有花钱的,李晨也是免费的为他们写了。

买一送一嘛,增值服务。

两份答辩状,李晨花了五个多小时,这次初步定稿。

在手机上订了一份晚餐,继续修改关于赠送套餐的内容。

这玩意才是重点,马虎不得…

九点半,吃过外卖的李晨继续修改答辩状,直到十一点半才结束细化,洗漱睡觉。

第二天早上,李晨早早的起床去吃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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